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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應作者的要求,再8下戶絕~~
根據中國古代的父權制度,通常情況下,只有男子有繼承權,女子則被排除在繼承之外,因此,只要是戶下沒有兒孫,即謂“戶絕”。
如果父親死了沒有兒子,那么可以由祖父,叔伯(也就是父親的兄弟)繼承。如果叔伯有兒子想要繼承遺產的話,則必須過繼到本房承嗣才行哦。!如果這個兒子是獨子,允許同時繼承兩房的遺產,即所謂的“一肩挑兩房”。
中國封建時代對宗族看的很重,歷朝律法都有對過繼的明確規(guī)定,嚴厲打擊過繼非宗族子弟為子的行為。也就是說,要過繼承嗣的話,只能在同宗子弟中選,以免混淆宗族血脈,流失宗族資產。
以這種方法傳繼家產的時候往往使用遺囑。遺囑繼產方式主要在戶絕之家使用,并且經常與立嗣繼絕合為一體,是因為遺囑繼承并不只是把遺產給了某個人,而是要求被遺囑人與被立嗣人一樣,在繼承家產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要為遺囑人養(yǎng)老送終、傳宗接代和繼立門戶。所以,遺囑經常與立嗣方式合二為一,即用遺囑方式立嗣;從權利和義務兩方面看,被遺囑人也的確等同于養(yǎng)子了!肚迕骷肪8把“遺囑”一目放在“立繼類”,正是基于這種觀念和事實。
之前我已經提到過的對過繼的限制,表面上限制的是繼承人的選擇范圍,實際上限制的是家長在戶絕情況下處分家產的權力——即使沒有親生兒孫,家長具有了家產的管理者和所有者的雙重身份,也不能完全憑自己的意愿處理。
此外,遺囑繼承并不能隨隨便便就可以的,一般要舉行隆重的儀式。以取得社會、ZF的認可。遺囑的手續(xù)與通常的分家相似,在按照傳統(tǒng)方式選中了被遺囑人即繼承人以后,用現成的格式(敦煌文書中就有唐代的遺囑格式)擬好遺囑文書,請族長和近親,有條件的話請當地官員到場參加一個儀式并簽字,以示認可。必須征得族人認可的原因也在于,在古人的觀念中家產不是個人的,而是家庭的;既然是家庭的,若干年前也曾經是家族的,戶絕資產應該在本家族的范圍內傳承;如果把家產遺囑給女兒往往被帶到婆家,遺囑給贅婿、外甥外孫也等于剝奪了本族近親子弟的潛在的繼承權。所以族人的態(tài)度很重要,族中長輩或近支兄弟以見證人的身份簽字同意后,遺囑才可以順利履行,也可以避免將來可能發(fā)生的同宗子弟前來爭奪遺產的問題。
所以林如海如果要過繼承嗣的話,一般只能在三服的宗親里選。可惜他們家四代單傳,估計就算是五服的遠親都沒人可挑,只有全給林妹妹了。當然,林如海想要延續(xù)香火的話還有最后一條路,那就是招婿入贅繼承林家。
自商鞅變法之后,隨著“家富子壯則出分”便有了“家貧子壯則出贅”的現象。將各代橫向比較,贅婿的記載最多的是元代,這在《通制條格》和《元典章》中可以清楚地觀察到。《通制條格》卷3《戶令》說:“目前作贅婿之家往往甚多,蓋是貧窮不能娶婦,故使作贅。雖非古禮,亦難革撥。此等之家,合令權依時俗而行”。官府無法改變,因為這已經成了“時俗”。元人徐元瑞《吏學指南·親姻》說,元朝招贅婿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終身在女家,并且改從女方的姓氏,子女姓氏也隨女方,稱為養(yǎng)老婿或入舍婿;二是不改姓,給女方父母養(yǎng)老送終后攜帶妻兒回原籍,留下一個兒子繼承女方門戶,稱為歸宗婿或舍居婿;三是夫妻結婚以后仍然分住在各自的父母家,到女方父母去世后再根據實際需要商定在何處安家,稱為出舍婿。這是當時的習俗,也為官府所認同,元朝律令規(guī)定:“若招女婿,(須)指定養(yǎng)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親、媒妁人等畫字”,訂立作贅文書;在孤女繼承遺產的時候也曾經規(guī)定“候長大成人招召女婿,繼戶當差”……都反映出元朝時候的贅婿數量多,而且種類分明。當然,這種分類并不是從元朝才有的,在《宋會要》和《清明集》中也經常出現這些名目,至遲在宋代已經是這樣了。
可見如果林妹妹要招婿入贅繼承林家的話,也要走一套嚴密的程序的。這些程序很多都是必須有林如海這個父親做主的情況下才能完成的,畢竟那個時代婚姻要取得社會認可講究的是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林如海一旦過世,林妹妹的終身決定權就不得不轉移到賈府眾人手中了。。!
這是原著中林黛玉悲劇的根源,她的終身沒人為她做主,她的財產沒人為她守。。
林如海是個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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