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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按照刑法明文規(guī)定,走私,販賣五十克□□者,視情節(jié)嚴(yán)重可判十五年以上刑,或無期,死刑。沒收一切財產(chǎn),并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據(jù)文案介紹,潘是毒梟,蓉是警方派的臥底。即是毒梟,那走私販賣的□□絕不止一兩,那么,依他的罪行,他是死有余辜。而蓉即是警方派的,那她做臥底就是政府行為,不管她是出于什么動機(jī),自私也好,怕死也好,客觀上都起到了將功贖罪,為民除害的作用。這一點文中已有定論,否則警方也不會獎勵她了。而潘的財產(chǎn)都是建立在吸毒者累累白骨上的,不管有沒有瑞蓉的臥底,潘都會也都應(yīng)受到法律的懲罰,所以他流落街頭,衣食無著,那是他咎由自取。說實話,讓他僥幸存活,已是法律的疏漏了。如果說,瑞蓉的臥底因動機(jī)不純,就要受到指責(zé),那么,潘的販毒走私因為橫行無忌,無法無天難道就應(yīng)該受到歌頌嗎?懲小暇而棄大義,難道這就是我們的是非標(biāo)準(zhǔn)?難道這就是我們的道德底線,不錯,現(xiàn)在不少小言把毒梟作為主角,但那只是作者拓展社會的一個視角,沒有一本小言為販毒歌功頌德的,我還真不明白,個別讀者為什么要為潘的“流離失所”喊冤叫屈,為蓉的“背叛”耿耿于懷,難道要蓉與潘夫唱婦隨,一起走私販毒,才是真愛無敵么?我只能慶幸,還好,我們有瑞蓉這樣的“污點證人”,還好,我們的公安機(jī)關(guān)還沒有完全腐敗變質(zhì),所以,潘之流只能換一付面孔苛活于世,倘潘之流為所欲為,那沒有安全感的不止是瑞蓉,怕是你我這些看文議文的都要為社會的□繁動亂而揣揣不安。所以,倘以危害社會為前提,傷害他人為要素,情深義重?zé)o非是負(fù)隅頑抗,虐戀情深也不過是巧取豪奪罷了。
在潘沒出現(xiàn)前,蓉本來可以和柯過上正常的平安喜樂的小日子,可是潘要復(fù)仇,失去執(zhí)法機(jī)關(guān)保護(hù)的蓉只能成了潘府的行尸走肉,與世隔絕,與親情隔絕,可是潘還偏偏要讓她和龍共處一府,讓她在隱六及周圍人的輕視下,尷尬得喘不過氣來,這是愛嗎?潘與蓉的交流只限于床上,這是愛嗎?一事當(dāng)先,潘首先想到的是龍的感受和需要,哪怕是當(dāng)蓉摔倒在地上,潘想到的也是沖出去扶龍,這是愛嗎?更惶論生死選擇前,潘毫不猶豫的選擇總是龍。如果這就是潘的愛,瑞蓉說“她寧死不要!”潘的愛沒有讓當(dāng)事人蓉感到幸福,只感到恐懼。于她而言,這樣的愛比死更可怕。感情的事,一向是如魚飲水冷曖自知?次牡哪阄遥谶@樣的事實面前,咬著牙硬說潘愛蓉,有意義嗎?如果以為潘沒有虐死蓉,而是幾次把她推到懸崖邊又把她拉回來,這就是愛,那潘對龍不離不棄的保護(hù),一見到婷尖叫,就心痛如絞,馬上棄蓉保婷,又是什么呢,即使不是愛,潘對婷的“責(zé)任和義務(wù)”也比他對蓉的愛珍重得多,以至他根本不愿舍棄。我以為,即使潘對蓉有愛,也只占他心中的一角,遠(yuǎn)比不過他的家國大業(yè),比不過他對婷的“責(zé)任和義務(wù)”。比不過他對自已利益和感情的權(quán)衡。至于龍的傷害,是安造成的,和瑞蓉沒關(guān)系。依潘對龍的心心念念,應(yīng)該找安為龍報仇雪恨,而不是每次被動地把蓉推上去堵槍眼。以他的能力和智慧,這樣的可能完全可以防患于未然。
很有些讀者為潘愿與蓉一起死感動,卻不想想,好端端地蓉為什么要死,不就是潘要救婷嗎,且,欠婷的是潘并不是蓉,他有什么權(quán)利用愛的名義剝奪蓉的生命?也許接下來,作者的妙筆生花,會讓人物皆大歡喜,可是我看不出蓉的生活還有什么希望,潘給她的最好安排,就是讓她和他一起死,在爆炸的火花中,想必潘會心滿意足,大恩得報,不負(fù)龍婷,用自已的命保了她的命,大仇得報,將蓉一條命利用的徹底。而蓉會想什么呢,她的死是為了讓另一個女人更好的活?
潘對蓉的愛體現(xiàn)在哪里,恕我眼拙,看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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