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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關(guān)于明代教坊司的一點資料轉(zhuǎn)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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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靖難時建文舊臣妻女入教坊相關(guān)考辯(轉(zhuǎn)發(fā))
靖難之后,朱棣將建文舊臣的妻女們罰入教坊司的故事,經(jīng)過幾多渲染,已經(jīng)有點兒恐怖了,但事實是否真的如此,疑點不少。最近幾天由于地震影響,幾乎整夜不眠,于是埋頭查閱資料,稍做一下分析,有些心得。
關(guān)于這類故事,基本上都出自明人筆記小說,可信度并不高。比如《國朝典故》中的一本:《立閑齋錄》。書里是這么寫的:“鐵鉉妻楊氏年三十五,送教坊司;勞大妻張氏年五十六,送教坊司,張氏旋故。教坊司安政于奉天門奏:奉圣旨分付上元縣抬出門去,著狗吃了,欽此!
還有,《南京司法記》:“永樂二年十二月教坊司題:卓敬女、楊奴牛、景劉氏合無照,依謝升妻韓氏例,送洪國公轉(zhuǎn)營奸宿。又永樂十一年正月十一日教坊司于右順門口奏:齊泰婦及外甥媳婦又黃子澄妹四個婦人每一日夜二十余條漢子看守著,年少的都有身孕,除生子令作小龜子,又有三歲女子,奏請圣旨,奉欽依由他,不的到長大便是個淫丶賤材兒。又奏,黃子澄妻生一小廝,如今十歲,也奉欽都由他!
《奉天刑賞錄》引《教坊錄》,記載和這個差不多。這些筆記故事十分獵奇,宣傳效果明顯,什么淫丶賤材兒啊,著狗吃了啊,語言新鮮而且生動形象,但是否一定真實,還需要探究。
首先,樂籍制度始于北魏,《魏書.刑罰志》:“有司奏立嚴制: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臟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狈缸镎咂夼疄闃窇簦侵袊糯囊环N懲罰制度,明代沿襲傳統(tǒng)作法,籍沒犯罪者妻女入教坊,明太祖朱元璋便“禁錮敵國大臣之孫妻女,不與齊民齒”,可見這是一種傳統(tǒng)制度,并非成祖首創(chuàng),也不能說明他特別無恥。
其次,教坊司到底是個什么性質(zhì)的部門。在上面引用的筆記記載中,我們仿佛可以很容易的得出一個“妓院”的結(jié)論,但明代的教坊司,實際上是掌管宮廷禮樂的官署!睹魇.志第三十七樂一》中記載:“太祖……又置教坊司,掌宴會大樂。設(shè)大使、副使、和聲郎,左、右韶樂,左右司樂,皆以樂工為之。后改和聲郎為奉鑾!斑M膳、迎膳等曲,皆用樂府、小令、雜劇為娛戲!
明代對于宮廷宴樂和戲劇的重視當(dāng)然來自于元代雜劇的繁盛,所謂唐詩宋詞元曲。受其影響,明代戲劇和宴樂都有極大的發(fā)展。教坊司作為國家禮樂機關(guān), “統(tǒng)一負責(zé)天下樂籍的調(diào)配、教習(xí)與審核。明代以禮部祠祭司轄教坊司,以教坊司轄天下樂司及所在樂戶,從京師到藩國到地方,建立起一套嚴密的禮樂制度,教坊司也正式成為朝廷上宣下化的禮樂機構(gòu)”。(李舜華:《禮樂與明前中期演劇概述》)
而教坊司中的女性,主要的職能是 “女樂”,而非□□。經(jīng)后世演變,“妓”和“技”,“倡”和“娼”概念上漸漸開始重合,使得后人對教坊司的看法摻雜了一些想當(dāng)然的成分,其實當(dāng)時,此 “倡”非彼“娼”。宋《集韻》:“倡,樂也”;明《正字通》:“倡,倡優(yōu)女樂”。包括《漢語大詞典》中也是這樣解釋的:“倡:(第一義)古代表演歌舞雜戲的藝人。(第二義)娼妓;伎:指以音樂歌舞為業(yè)的女子”。
可見隸屬教坊的樂人,的確是作為官方樂籍制度下的女樂,主要行使的還是音樂職能。明朝中后期私妓開始發(fā)展,娼妓分為“在官”和“不在官”,倒是“不在官”的娼妓,在職能上有較大區(qū)別!霸诠佟钡呐畼繁仨毷艿椒N種音樂訓(xùn)練和規(guī)范,而不在官者主要以色娛人(程暉暉:《樂籍、妓籍、花籍之辨析》)。
一般研究戲劇和教坊司歷史的學(xué)者們也多半認為,罪臣妻女入教坊,是作為“在官”女樂存在的,只是賣唱而已,在當(dāng)時看來當(dāng)然比較羞辱了,尤其是在我國歷史上存在了多年的良賤制度之下,但和那些輪丶奸強丶暴之類的恐怖故事還是有區(qū)別的。而且,明朝的樂人也并非如有些人想象的那樣地位低下,比如成祖就經(jīng)常召“京城名倡”入宮表演(《堅瓠集》:“齊亞秀者,京師名倡,常侍長陵宴”),寧王朱權(quán)也得意洋洋的描寫“良家子”演戲的情景(《太和正音譜》),絲毫不以為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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